最高法公布首批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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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23:54:31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其去年办理的近2500个行政案件中精选出10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10个案例中,既有房屋征收、行政强制等常见的行政行为,也有无主财产上缴这种虽不常见但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一般行政处理;既有涉及土地、房屋、林业等案件多发的管理领域,也有交通、税务等虽然案件不多,但广受关注的管理领域。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期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范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首赴基层审残疾人权益案
【基本案情】林某肢体重度残疾,行动不便。林某通过摇号取得一套廉租房后,以该房地处山坡、交通不便,不适合自己居住为由,长期闲置。2010年7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房管局收回该房,并于同年9月给林某办理了廉租房租金补贴。林某于2011年重新申请并取得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后以房源不适合居住为由放弃摇号选房。2011年4月,林某将济南市房管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该局赔偿其退房次日起至重新取得实物配租房之日止的相应租金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济南市房管局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而直接收回房屋,造成林某该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被取消,其行为违法。判令济南市房管局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赔偿林某从2010年7月13日次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的租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济南市房管局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林某实物配租资格并收回廉租房的行为并无不当,未作书面决定属程序瑕疵,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提审本案后,时任行政庭庭长于2016年4月赴当地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济南市房管局局长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林某获得按新政策调配的公租房及救助金7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法首次赴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残疾人权益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次依法以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不仅充分照顾到残疾人权利行使方式与实现途径,也通过行政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配合调解等举措,凸显对依法行政的重视,是共同贯彻落实立法新精神的生动实践。本案对健全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制度,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年群体性纠纷一朝化解
【基本案情】从1996年11月起,四川省简阳市有关部门对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规费。1999年7月,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简阳市政府发布公告,要求每辆车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8000元。张某等182名经营者认为简阳市政府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简阳市政府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简阳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张某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最高法裁定提审。最高法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简阳市政府1996年的经营权许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与其存在前后承继关系的本案被诉行政程序明显不当。考虑到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等因素,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故判决确认简阳市政府作出的公告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行政相对人误以为行政许可没有期限,进而在20年的时间内聚讼不息,引发多次群体性上访。法院为化解多年来形成的“官”民矛盾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为本案妥善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监督,推动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两相统一,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不满拆迁补偿诉两级政府
【基本案情】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李某不认可补偿方案,于2015年4月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将上海市政府、静安区政府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静安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认为,静安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某,未侵犯李某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相对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相对人的再审申请。在被诉行政行为达到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的认定,既彰显依法行政的规则,使后续行政执法活动有所遵循,又明晰权利保护的界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规范和指引。
引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
【基本案情】杨某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提出异议。市南区司法局答复认为,该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内容适当。此后,杨某依次向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结果均不服,最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山东省政府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予以驳回。
最高法认为,杨某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针对同一事由连续申请了三级行政复议,明显且一再违反一级行政复议制度。鉴于本案已经实际走完诉讼程序,原审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亦未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故无必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再行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又要引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必要性,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坚决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明显违背行政复议制度、明显具有任性恣意色彩的反复申请,即使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拒绝,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立案,或在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期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范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首赴基层审残疾人权益案
【基本案情】林某肢体重度残疾,行动不便。林某通过摇号取得一套廉租房后,以该房地处山坡、交通不便,不适合自己居住为由,长期闲置。2010年7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房管局收回该房,并于同年9月给林某办理了廉租房租金补贴。林某于2011年重新申请并取得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后以房源不适合居住为由放弃摇号选房。2011年4月,林某将济南市房管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该局赔偿其退房次日起至重新取得实物配租房之日止的相应租金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济南市房管局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而直接收回房屋,造成林某该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被取消,其行为违法。判令济南市房管局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赔偿林某从2010年7月13日次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的租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济南市房管局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林某实物配租资格并收回廉租房的行为并无不当,未作书面决定属程序瑕疵,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提审本案后,时任行政庭庭长于2016年4月赴当地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济南市房管局局长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林某获得按新政策调配的公租房及救助金7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法首次赴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残疾人权益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次依法以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不仅充分照顾到残疾人权利行使方式与实现途径,也通过行政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配合调解等举措,凸显对依法行政的重视,是共同贯彻落实立法新精神的生动实践。本案对健全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制度,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年群体性纠纷一朝化解
【基本案情】从1996年11月起,四川省简阳市有关部门对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规费。1999年7月,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简阳市政府发布公告,要求每辆车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8000元。张某等182名经营者认为简阳市政府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简阳市政府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简阳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张某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最高法裁定提审。最高法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简阳市政府1996年的经营权许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与其存在前后承继关系的本案被诉行政程序明显不当。考虑到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等因素,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故判决确认简阳市政府作出的公告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行政相对人误以为行政许可没有期限,进而在20年的时间内聚讼不息,引发多次群体性上访。法院为化解多年来形成的“官”民矛盾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为本案妥善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监督,推动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两相统一,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不满拆迁补偿诉两级政府
【基本案情】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李某不认可补偿方案,于2015年4月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将上海市政府、静安区政府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静安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认为,静安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某,未侵犯李某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相对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相对人的再审申请。在被诉行政行为达到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的认定,既彰显依法行政的规则,使后续行政执法活动有所遵循,又明晰权利保护的界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规范和指引。
引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
【基本案情】杨某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提出异议。市南区司法局答复认为,该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内容适当。此后,杨某依次向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结果均不服,最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山东省政府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予以驳回。
最高法认为,杨某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针对同一事由连续申请了三级行政复议,明显且一再违反一级行政复议制度。鉴于本案已经实际走完诉讼程序,原审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亦未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故无必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再行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又要引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必要性,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坚决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明显违背行政复议制度、明显具有任性恣意色彩的反复申请,即使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拒绝,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立案,或在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来源:法制日报)